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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首例打车软件纠纷:的哥接单拒其他客人不违约

Discussion in '新闻聚焦' started by 漂亮的石头, 2014-09-19.

  1. 漂亮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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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门评论

    匿名人士 | 2014-09-19 11:23:44

    这个是好事,说明维权意识提高了,尽管有时候不一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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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人士 | 2014-09-19 11:22:03

    不至于打官司。不过浪费司法医院,浪费警力资源这种说法从来不认可。尤其是这个所谓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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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人士 | 2014-09-19 11:18:38

    个人觉得真是闲的蛋疼,没有地域歧视的意思,我也有一半的南方血统,弱弱问一下,上海俱乐部多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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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人士 | 2014-09-19 11:14:24

    最多就是个拒载而已,至于打官司吗,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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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例因出租车使用打车软件未搭乘路边乘客纠纷案,今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告严某认为被告上海锦江客运有限公司“拒载”并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合同尚未成立,被告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单。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判定被告违约,并赔偿违约损失3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28日16时46分09秒,锦江公司驾驶员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抢单。根据叫单乘客要求,驾驶员于16时50分许驾车行至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习勤路路口。

    见有出租车停靠,一女子打开车门坐入车内,但很快又从车上下来。此时,也在此等候出租车的严某见状打开车门坐入车内。司机告知严某,他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单,正在等待客人。说话间,叫单乘客坐上了副驾驶座位,严某随即下车。当天17时02分许,叫单乘客到达目的地下车。

    严某认为,车辆当时处于待运状态,他拉开车门坐入车内,就意味着与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成立,被告驾驶员必须按照指示将其送往目的地。驾驶员以使用打车软件接单为由拒载,构成违约。于是,严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也就是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则认为,原告上车时,驾驶员即告知已经接单,双方合同并未成立,被告未拒载;即使成立,原告提起合同纠纷也无权请求律师费。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开启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不得拒绝载客。因此,空车标志灯是否开启,是认定此案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为证明空车标志灯处于开启状态,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事发时路口的监控录像。因当日监控录像已被覆盖,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上车前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受他人订单,并与他人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原告上车后,被告驾驶员也立即告知其正在停靠等候软件叫单乘客。因此,被告主观上并没有拒载原告的故意。原告既未证明出租车开启空车标志灯,也没有与驾驶员达成运送意向,故原、被告之间并未成立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违约,并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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