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山东疫苗案」未冷藏疫苗流入 18 省事件? 知乎用户,自带成熟稳重发型 . 目前新闻热度起来了,有越来越多的案件细节展现在我们面前,我想整理一下新闻中所得到的信息,试图回答一些问题。 庞氏母女到底钻了什么漏洞来倒卖疫苗? 要理解她们的犯罪行为,首先要科普一个概念: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这是 05 年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里面明确的两类疫苗,简单的理解就是我们平时不花钱,但必须接种的疫苗是第一类疫苗,而那些花钱自愿接种的疫苗属于第二类疫苗。 两类疫苗管理途径完全不一样,第一类疫苗是由政府统一采购的,疫苗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直接向疾控机构进行供苗,而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疫苗运往各个接种点的组织工作也是由疾控的来组织。全程所产生的费用由财政全包,不向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但第二类疫苗不是这样,根据《条例》第十五条,除了“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外,接种单位可以向疫苗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购苗。而且,疫苗批发企业之间是可以买卖第二类疫苗的。 (上图是《条例》第十五条所描述的内容) 而庞氏母女则处在批发这个环节上。 调查中,济南一家疫苗批发企业往来账目、发货信息显示有 6 批次疫苗流向了某地疾控部门,但对疾控部门进行核查时发现,该疾控部门仅从济南这家疫苗批发企业进购了 1 个批次的疫苗。“其余 5 个批次疫苗非法流出了,这其中可能是企业行为,也可能是企业职员个人行为”。 “这是二类疫苗销售领域的‘潜规则’。”一位不愿具名的疫苗销售企业人士告诉澎湃新闻,一类疫苗是按上报接种计划由国家分配发放,二类疫苗则由疾控部门、接种单位自主采购。在销售过程中,疫苗销售企业为追逐利益,会通过各种关系尽可能地“走量”,将疫苗销售给疾控部门、接种单位。疾控部门、接种单位部分人员从中渔利,甚至会充当疫苗销售企业的“宣传员”、“营销员”。 但“疾控部门、接种单位最后接种不了那么多疫苗,疫苗销售人员就要想办法、找渠道,把即将到期的疫苗再找地方销售出去。”该人士表示,庞某卫正是把握住了这层关系,利用自己构建的人脉关系,牵线搭桥违法低价从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处购进临期二类疫苗,再加价销售给与其同样的疫苗贩子或疾控部门、接种单位,倒手攫取利益。 庞氏母女的疫苗有什么问题? 疫苗到了接种单位手里之后,除了疫苗生产成本外,还有疫苗冷链成本、储存成本以及各个流转环节之间所需的利润。其中冷链成本和储存成本压力是很大的。要保证一个大仓库里面恒定在 2~8℃ 的范围,所需要的温度监测系统、超温报警系统、断电报警系统以及备用电源系统,都是一笔昂贵的开支。 大家可以看一下正规的疫苗冷库。 (图片引用自上海疾控微信号) 但是到了庞氏母女手里,这些开支就都省了。 (图片为抓捕庞某女儿的现场) 上图是新闻中的抓捕现场,根据另一则相关新闻的内容济南查获大宗失效人用二类疫苗案 涉国内 24 省市有疾控人员参与 ,这里很可能就是庞氏母女所用的仓库,背后那个棕色的箱子应当是口服轮状病毒疫苗的箱子。另外根据新闻描述,这个仓库位于“一偏僻的废弃厂房内”。 在庞氏母女的这种仓库内,我所担心不仅仅是冷链的问题,这种堆放环境也可能存在蚊蝇鼠害等问题。我真的不敢指望这样的仓库能干净到哪里去。 而他们的运输环节就更加潦草了。“向下线发货时,用泡沫箱将疫苗配货分装,放入冰块,包裹好后通过快递公司发往全国各地。”疫苗运输是有特制的冷链包的,疫苗的冷链包价格的样式大家可以看链接疫苗冷链包装箱 ,然后再跟上面图片的泡沫箱对比一下。 对于疫苗的监管去哪里了? 在正规的疫苗流通途径中,各个环节应当证件齐全才能交接疫苗,无论是疫苗批发企业、疾控机构还是接种点都不可以向没有疫苗批发资质的个人购买疫苗,也不可以将疫苗交给没有运输能力的快递来运送。而各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疫苗流通有监督管理之责。但是显然,这些层层监管都失灵了。 被寄予厚望的药品“电子监管码”也处于几乎瞎子一样的状态,一个还在服刑人员(哪怕是缓刑),竟然还能违法批发疫苗长达 5 年,价值数亿的疫苗流通于市场,电子监管码系统对此竟然是一无所知。 那么监管去哪里了?我也不知道。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