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ena Locke,UVa Law'2017 | BFSU SIRD'2013 | 专业好奇家 永远的理想主义者 在美国,婚姻法属于州立法的范畴,50 个州就有 50 部不同的婚姻法。在这 50 部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可以分为两大类:分别财产制(common law property)和共同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现在,绝大多数州(42 个州,包括纽约、麻省等)实行分别财产制,8 个州(大多数在美西,包括加州和德州)实行共同财产制。 本文将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在美国,婚姻存续期间,谁拥有什么财产?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更重要的是,和美国相比,中国的婚姻法公平吗?本文只讨论异性婚姻,同性婚姻的法律历史较短,存在许多与异性婚姻不同的问题,值得另行撰文探讨。 一、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谁? 本文首先分析:在两种不同财产制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各拥有哪些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所有权不等于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有权主要指对该财产的控制权和管理权。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有着一套完全不同的体系,本文将在下一个部分中阐述。 1. 分别财产制(common law property states) 在 19 世纪 40 年代之前,从结婚的那一刻开始,妻子的独立法律身份消失,丈夫和妻子变成了单一的法律人格,就像结婚誓言中说的那样:“two bodies, one soul”。听起来浪漫的誓言,其实是对女性的极大不公平。丈夫得到了妻子的财产权利,妻子不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入合同或者提起诉讼。 比如说,John 和 Jane 在 1830 年结婚。在婚前,Jane 的父母送给了 Jane 一块土地。从结婚的那一天开始,Jane 对于这块土地的权利就全部转移给了 John。只有 John 拥有对它的管理权,它的所有盈利都在 John 的名下,而且,如果 Jane 不幸比 John 早死,John 可以继续使用这个土地和房产,直到他去世。 那么,Jane 对这块她父母送给她一个人的土地有什么权利呢?她唯一的权利就是,John 去世之后,她或者她的继承者可以重新得到这块土地的所有权。换句话说,在 John 活着的时候,Jane 对这块土地没有任何权利。 从 1839 年开始,美国各州开始立法改变这种明显对女性不公平的制度。在之后的几十年间,各州逐渐通过了《已婚女性财产条例》(Married Women Property Act)。根据《已婚女性财产条例》,女性拥有婚前取得财产,以及婚后独立取得的财产(包括个人收入、赠予个人的礼物、遗产继承等)的所有权。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的财产。 在 Jane 和 John 的情况中,结婚之后,Jane 继续拥有她自己的土地和土地带来的收益。但是 John 的婚前财产以及他婚后的收入,也与她无关。 如果在婚姻中,他们承担了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角色,那么,John 挣大多数的工资,也就拥有大多数收入的所有权。如果 Jane 没有婚前财产,在 19 世纪初女性基本不可能外出工作的情况下,她依然没有个人财产。 《已婚女性财产条例》虽然看似解决了在财产所有权问题上男女不平等的问题,但是在现实中,考虑到男女社会地位、教育水平、继承权利的差异,这个问题依然严峻。 2. 共同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 states) 共同财产制的基本规则很简单:夫妻各拥有一半共同财产。在这个基本规则下,有两个关键问题:(1)哪些算是共同财产?(2)婚姻存续期间,谁来管理这些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显然不属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产生的消极升值也不属于共同财产(比如说,一栋房子由于市场而发生的升值属于个人财产,但两人付出了积极劳动去翻修房子导致的升值则可能属于共同财产)。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得到的收入也不属于共同财产,比如 John 在婚后,用自己的婚前财产买了一套房,那么这套房也属于他个人,而非共同财产。 在历史中,形式上夫妻各拥有一半共同财产,但实际上使用“领导者规则”(“Head and Masters rule”),也就是,妻子虽然拥有一半财产所有权,但是管理和控制这些财产的权利都属于她的丈夫,因为他是这个家庭的“领导者”。换句话说,她还是没有自己的财产权。 在美国现代法律体系下,这种“领导者规则”已经被废除,一般认为有三种对财产的管理方式:(1)平等管理权,丈夫或妻子都可以独立作出决定;(2)共同管理权,两人必须一致同意决定;(3)单独管理权,针对某些财产,比如妻子与他人合伙的生意中,对于生意中的共同财产,她拥有独立的管理权。 当然,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权的分配并不是很严重的问题。毕竟,很少有夫妻在正常的相处中会严格使用法律规定来分配一个家庭中的财产。但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如何分配财产就变成了离婚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二、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离婚财产分配中,有两个重要问题:(1)哪些财产属于法院有权分配的范畴?(2)如何分配这些财产? 针对第一个问题,哪些财产属于法院有权分配的范畴,50 个州给出了三个不同的回答:(1)两人的所有财产,不论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2)婚姻共同财产(marital property);(3)婚姻共同财产,加上一些被重新分类成为了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 针对第二个问题,如何分配这些财产,50 个州也给出了三个不同的回答:(1)平均分配(equal division),也就是一人一半;(2)公平分配(equitable division),考虑婚姻情况、收入水平等因素;(3)公平分配,但假定公平的意思是平均(equitable but presumptive equal)。 根据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得到以下这张表格: 一共有九种分配情况,但现在没有任何州实行平均分配共同财产,或平均分配共同财产 + 重新分类的个人财产,所以实际上美国 50 个州共有七种对于财产的不同分配方式。 本文主要介绍第 I 种到第 III 种,因为这三种覆盖了美国绝大多数州的情况。4-6 只简单介绍。 I. 平均分配婚姻共同财产(Equal division of marital property) 这种分配方式又被称为是“根据产权归属确定分配”(Title-based distribution)。根据这种分配方式,在分别财产制的州中,个人名下财产属于个人,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在共同财产制的州,所有婚姻共同财产都一人一半。 加州就属于实行这种分配方式的州。我们来设想一下,现在 Jane 是好莱坞的著名演员,婚后拍片无数,每年收入上万千美金,而 John 则是自由的艺术家,才华横溢但可惜无人赏识,所以年收入为零。在前文中我们说过了,在共同财产制的州中,所有婚后由劳动获得的收入都属于婚姻共同收入,所以,Jane 每年几千万的收入都属于婚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被平均分配给 John。Jane 觉得这想想就有点心疼,那该怎么办呢?很简单,婚前协议。我们就经常会在新闻中看到哪个哪个好莱坞明星又签了怎么样的婚前协议,不然就是哪个哪个好莱坞明星又支付了巨额分手费。 II. 公平分配婚姻共同财产(Equitable division of marital property) 这种分配方式是美国最常见的财产分配方式,包括纽约、德州等州都采用这种方式。我们前文说过,纽约属于分别财产制州,而德州属于共同财产制州,基本财产制的区别会对这种分配方式产生什么影响呢? 在分别财产制州中,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对于自己名下的财产有控制权和管理权,但在离婚的时候,该被认为是婚姻共同财产的,法院还是会认定是婚姻共同财产。比如 Jane 婚内的工资收入在她自己名下的工资卡中,但在离婚时,因为它由婚内劳动产生,还是会被认定为是婚姻共同财产。 所以分别财产制州,在这种分配制度下,又被称为“延迟的共同财产制州”。因为说到最后,不管是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会被认定是婚姻共同财产的都会被公平地分配。 可是分别财产制到底是“延迟”了的,这种延迟就给了一些配偶在感觉快要离婚了的时候把自己名下的财产都处理掉的机会。 III. 公平分配所有财产(Pure equitable distribution) 这种分配方式是给了法院最多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因为法官不仅可以考虑婚姻共同财产,还可以考虑配偶的个人财产。麻省就属于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的州。 IV. 什么是公平分配,但假定平均(Equitable, but presumptive equal)? 美国有 13 个州采用这种方式,其实它也只是公平分配的一个小变种而已。法院的目标是公平分配,但在确定“什么是公平分配”这个问题的时候,假定平均分配是公平的。 这种假定的理论基础是,婚姻家庭中的分工是两人共同决定的,没有谁比谁付出的更多,所以两人得到同样的财产才比较公平。比如说,在 John 和 Jane 的婚姻中,John 是一家 500 强企业的 CEO,给家庭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给了孩子们得到优秀教育的机会;而 Jane 是一位家庭主妇,她没有外出工作,但如果没有她对家庭的付出,John 不会有机会可以安心地发展自己的事业。这 13 个州认为,在他们两人的婚姻中,John 没有付出更多,两人共同决定了家庭分工,惩罚选择了以另一种方式付出的 Jane 有失公平。 所以在这种假定下面,想要分到超过 50%财产的那个配偶必须提交证据来证明他 / 她理应得到更多。还是用 John 和 Jane 的婚姻来举例,如果他们结婚之后,Jane 不仅要外出工作,还要做家务带孩子,而 John 不工作也不做家务,每天就打游戏加出去喝酒玩乐。在存在 Jane 这种“超级配偶”(Super spouse)的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认定,公平分配不等于平均分配。 V. 被重新分类成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是什么情况? 有一州规定,一些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了一段时间以后,会逐渐变成婚姻共同财产。比如婚姻存续五年之后,20%个人房产变成共同财产。 三、中国婚姻法真的扯淡吗? 更有趣的问题是,比起美国婚姻法,中国的婚姻法真的扯淡吗?如果法律本身没有问题,在中国的国情下实施有没有问题? 当我们在讨论《新婚姻法》时,我们一般指的就是 2012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当时《新婚姻法》一出台,舆论一片哗然,认为是这些解释是对女性的极大不公平。 其中引起了最大争议的是第七条和第十条。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追偿。 从条文上来看,一点问题也没有——性别指代中立,谁出钱买的房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清清楚楚。而且跟美国的一些州比较比较起来,对弱势一方的保护还更加充分。美国一些州在考虑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这个问题时,使用“初始所有权”理论(Inception of title),也就是这个财产原来一开始登记在谁的名下,之后所有的消极市场增值都属于她 / 他所有。 比如说,Jane 在婚前自己付了 5 万首付买了房,婚后两人一起付了 10 万,付清了房款。结果在他们结婚的 10 年间,房价飙升,房子一下子从 15 万涨到了 200 万,这涨了的 185 万都属于市场消极增值。而 Jane 在离婚时,只需要把 John 付出的 10 万中的 5 万还给他,其他的 195 万价值都属于她一个人。 而如果他们俩在中国结婚,根据《新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的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追偿。”也就是说,虽然 Jane 还是拥有这个房子的产权,但还贷的 10 万占了房屋价格的 2/3,也就是说,房价增长的 2/3 也属于共同财产,John 也有份分到这 2/3 增值的一半。在保护经济弱势的一方方面,显然要比那些使用 Inception of title 理论的美国州好了许多。 但是问题是,表面上公平的法律,在某个社会和历史环境中实施起来,并不一定公平。我们想一想前文中提到的《已婚女性财产条例》,法律本身看似公平,但在 19 世纪,女性普遍没有财产也不能外出工作的情况下,并不能让女性得到和男性平等的财产权。 网上有人说,《新婚姻法》是“飞了房子,救了爱情”,认为《新婚姻法》是鼓舞人心的大好事,这样女性就知道要自主自立,不能依靠男人了。我同意。我也当然赞成女性独立。 但对于部分女性来说,她们的受教育权被自己的兄弟侵占,父母财产继承没有她们的份儿,哪怕真的有独立的人格和想要自立的想法,也在长辈口中变成了“你就是个女人,那么努力干嘛,反正还是要嫁人给别人洗衣服做饭生孩子”。 她们成长起来的那么多年,父母都在跟她们说,“我们家的家产我是要给你哥哥 / 弟弟的,因为反正你夫家也肯定是家产都给儿子不给女儿,他有了你不就有了”。她们一直以为这就是社会和家庭的真相,直到《新婚姻法》打破了她们的想象。更糟糕的是,法律变了,她们的父母没有。理直气壮地要求她们说:“不要房子,我不在乎”,我做不到。 《新婚姻法》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这个社会和这种文化。只有等到某一天,所有小女孩都有了受基本教育的权利,在家里和自己的兄弟一样被有尊严、平等地对待,不再因为性别受到职场歧视,丈夫平等地承担照顾家庭和养育孩子的责任时,《新婚姻法》才真的给了那些努力自立的人,不论男女,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