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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未满 3 万元?1 万元以上且曾因贪贿受处分等情形的,仍得刑究!

Discussion in '知乎日报' started by 漂亮的石头, 2016-05-08.

  1. 漂亮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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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报标题:贪污受贿没有满 3 万元,就不用负刑事责任吗?

    [​IMG] 黄璞琳,市场监管公务员、律师资格、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

    2015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行为、受贿行为,明确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仍是 1997 年的标准,即:贪污或受贿五千元以上,或者贪污、受贿数额虽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款物、强行索取财物等较重情节的。

    不过,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现在的 5000 元与二十年前的 5000 元相比,价值及意义都完全不同。2015 年 8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是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三是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四是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五是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

    2016 年 4 月 18 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明确细化了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对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明确了处理意见,对司法实践当中长期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统一了意见。

    一、明确了贪污罪受贿罪的新立案标准

    依该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或受贿的刑事立案标准,在贪贿数额追诉起点上,由过去的一般 5000 元提高到一般 3 万元

    不过,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贿数额虽然不满 3 万元,但在 1 万元以上且具备以下 9 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是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是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是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是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七是多次索贿的;八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九是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相应提高了行贿罪的刑事追诉标准

    依该司法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即,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刑事立案标准,在行贿数额追诉起点上,也由过去的一般 5000 元提高到一般 3 万元

    同时,该司法解释也规定,行贿数额虽然不满 3 万元,但在 1 万元以上且具备以下 6 种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是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是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是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是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是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有意思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数额虽然不满 3 万元,但在 1 万元以上,且属于“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或者属于“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行贿人构成犯罪,而受贿人有无可能因不存在曾因贪贿受过处分等特定情形而不构成犯罪?或者说,这两种情形下,受贿的司法工作人员或者食药监等工作人员,是否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之情形,或者属于“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之情形,从而也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应提高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事追诉数额起点

    这三类罪名的刑事追诉数额起点,按照该司法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贪贿(包括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以及“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贪贿数额满 6 万元的,或者虽未满 6 万元但有曾因贪贿受过处分等特定情节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行贿数额满 6 万元的,或者虽未满 6 万元但有“向三人以上行贿”等特定情节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了明确界定

    该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受贿犯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另外,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从下属或管理对象那,收礼价值 3 万元以上的,只要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就视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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