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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院对案情和性质基本相同的案件作出较大差距的判决是否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iscussion in '知乎日报' started by 漂亮的石头, 2016-06-27.

  1. 漂亮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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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报标题:同样的案件,为什么拿到不同的法院就判的不一样了?

    [​IMG] DoonnerDie,Nothing is true,Everything is permitted

    1、每个案件之间必然存在的差异

    越是复杂、重大的案件,在证据、案情等方面的差异就越大,比如都是杀一个人,用刀杀和用枪杀就不一样,一刀致命和五六刀致命不一样;证据充分和证据单薄也不一样,等等。

    2、每个法官的价值观、理念、观点以及业务水平不同;不同地区的司法透明度、廉洁程度、公正程度也不同。

    比如有的法官支持疑罪从轻,有的支持疑罪从无;有的特别讨厌强奸犯,有的特别讨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这些都会有影响。

    3、非监禁刑和非拘禁强制措施难以大量适用

    人们对于“刑事责任”的普通认知就是“坐牢”或者“死”,很多普通人都不明白缓刑是什么东西,他们对于缓刑的认知就是“没事了”。在他们眼里缓刑和实刑的差距非常大。

    此外国我目前对于社区矫正之类的非监禁刑,以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也难以大量适用,有些案件判得比普通要重,最大的原因是侦查时间长被关得太久了,只能判到比关押期更长。

    4、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环境差异、历史政策的严打等因素的不同所带来的影响

    比如内地某个贫困县的五千元和深圳的五千元就不一样,盗墓严重的地方和没什么人盗墓的地方不一样,野生动物保护区和一般的地区不一样,某个要严打两抢一盗的地区和其他地区不一样,等等。

    5、法律规定得模糊或者脱离时代

    我觉得这个是最大的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因素,尤其是在涉及经济的罪名和涉黄的罪名上。

    比如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是“介绍多次或多人”,量刑是 5 年以上。刑法中常见的“多次多人”都是指 3 人次,但如果介绍 3 人次就判 5 年明显过重了,于是有些地方把这个“多”理解为 5 次,有些地方理解为 10 次,这就导致介绍 3 人次的,在有的地方判一两年,有的地方判五六年。

    再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是实践中非常普通的做法,几乎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干过,然而这个罪的数额巨大判十年以上的标准,是 1996 年最高院的解释规定的 10 万元。于是有些地方仍然沿用 10 万元的标准,按现在的社会经济水平,几乎是稍有规模的公司都要判 10 年以上;而有些地方则自己把这个标准提高到几百万,于是就有了虚开增值税发票 10 万元,在有的地方判 1 年并且缓刑,有地的方要判 10 年。

    还有非常有争议的卖淫秽视频,通常一个电脑里能查到几千部。有些地方,比如上海,就不管数量,都是判一两年;而有些地方则把手机、U 盘视为移动通讯终端,按最高院 2006 年的解释的标准,500 个视频要判十年;有些地方也同样用这个标准,但是又找个犯罪未遂的理由减轻到 3 年并且判缓刑;有些地方则套用 2004 年非法出版物的标准,5000 个才判十年。

    像上面这些原因,有些是判决结果有差距的合理原因,有些就明显造成每个人面对法律的处罚不平等。

    总之,判决结果的差距是否公正不能简单看相差几个月还是几年,要看量刑的档次。比如盗窃罪,2 年 10 个月和 3 年 2 个月只差 4 个月,但这已经是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差别,所以这个差距就有可能不公平;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从犯,有的法官判四年,有的法官判八年,这虽然差距 4 年,但却仍然可能是合理原因所带来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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