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标题:同样的案件,为什么拿到不同的法院就判的不一样了? DoonnerDie,Nothing is true,Everything is permitted 1、每个案件之间必然存在的差异 越是复杂、重大的案件,在证据、案情等方面的差异就越大,比如都是杀一个人,用刀杀和用枪杀就不一样,一刀致命和五六刀致命不一样;证据充分和证据单薄也不一样,等等。 2、每个法官的价值观、理念、观点以及业务水平不同;不同地区的司法透明度、廉洁程度、公正程度也不同。 比如有的法官支持疑罪从轻,有的支持疑罪从无;有的特别讨厌强奸犯,有的特别讨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这些都会有影响。 3、非监禁刑和非拘禁强制措施难以大量适用 人们对于“刑事责任”的普通认知就是“坐牢”或者“死”,很多普通人都不明白缓刑是什么东西,他们对于缓刑的认知就是“没事了”。在他们眼里缓刑和实刑的差距非常大。 此外国我目前对于社区矫正之类的非监禁刑,以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也难以大量适用,有些案件判得比普通要重,最大的原因是侦查时间长被关得太久了,只能判到比关押期更长。 4、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环境差异、历史政策的严打等因素的不同所带来的影响 比如内地某个贫困县的五千元和深圳的五千元就不一样,盗墓严重的地方和没什么人盗墓的地方不一样,野生动物保护区和一般的地区不一样,某个要严打两抢一盗的地区和其他地区不一样,等等。 5、法律规定得模糊或者脱离时代 我觉得这个是最大的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因素,尤其是在涉及经济的罪名和涉黄的罪名上。 比如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是“介绍多次或多人”,量刑是 5 年以上。刑法中常见的“多次多人”都是指 3 人次,但如果介绍 3 人次就判 5 年明显过重了,于是有些地方把这个“多”理解为 5 次,有些地方理解为 10 次,这就导致介绍 3 人次的,在有的地方判一两年,有的地方判五六年。 再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是实践中非常普通的做法,几乎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干过,然而这个罪的数额巨大判十年以上的标准,是 1996 年最高院的解释规定的 10 万元。于是有些地方仍然沿用 10 万元的标准,按现在的社会经济水平,几乎是稍有规模的公司都要判 10 年以上;而有些地方则自己把这个标准提高到几百万,于是就有了虚开增值税发票 10 万元,在有的地方判 1 年并且缓刑,有地的方要判 10 年。 还有非常有争议的卖淫秽视频,通常一个电脑里能查到几千部。有些地方,比如上海,就不管数量,都是判一两年;而有些地方则把手机、U 盘视为移动通讯终端,按最高院 2006 年的解释的标准,500 个视频要判十年;有些地方也同样用这个标准,但是又找个犯罪未遂的理由减轻到 3 年并且判缓刑;有些地方则套用 2004 年非法出版物的标准,5000 个才判十年。 像上面这些原因,有些是判决结果有差距的合理原因,有些就明显造成每个人面对法律的处罚不平等。 总之,判决结果的差距是否公正不能简单看相差几个月还是几年,要看量刑的档次。比如盗窃罪,2 年 10 个月和 3 年 2 个月只差 4 个月,但这已经是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差别,所以这个差距就有可能不公平;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从犯,有的法官判四年,有的法官判八年,这虽然差距 4 年,但却仍然可能是合理原因所带来的差距。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