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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浙江大学因侵害网络传播权 被判向乐视赔偿超1.5万元

Discussion in '新闻聚焦' started by 漂亮的石头, 2021-04-26.

  1. 漂亮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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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消息,天眼查App显示,昨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法院认为,浙江大学侵害了乐视公司对《赤壁下》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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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纠纷案号为(2020)京0491民初1420号,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浙江大学。​

    判决书显示,乐视公司发现浙江大学在其经营的“浙江大学网站”中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赤壁下》。经审查确认,《赤壁下》系乐视公司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而乐视公司从未许可浙江大学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该作品。为此,乐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浙江大学赔偿经济损失,以及支付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被告浙江大学辩称,乐视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网站为校园网站,校外人无权访问,涉案影视作品无盈利目的,构成教学研究的合理使用等。​

    [​IMG]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浙江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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