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疫情来临的时候,医护人员有选择躲避的权利吗? 清灵宝儿,血液学,分子诊断试剂研发,顺手举报不友善提问,自带吐槽毒舌嘲讽技能 1、目前,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尚未对 MERS 属于哪一类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参照埃博拉出血热的情况,未来明确后应该会属于乙类传染病,因此以乙类传染病的相关规定为例,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对于乙类传染病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根据上述条款,我们至少可以明确, a.医疗机构在发现确诊或者疑似 MERS 病例时应当及时上报,隔离 b.医疗单位在没有条件收治 MERS 患者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患者转诊至有救治能力的单位 c.医疗单位在有条件收治 MERS 患者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接受转诊或救治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所言明的“危急患者”和“紧急措施”是否适用于 MERS,值得商榷,个人认为,按照目前已知的情况,如果医生已知患者是 MERS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如果患者是处于生命垂危的状态下,我认为是适用第二十四条,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并及时上报,但如果患者不处于生命垂危状态下,我认为医生应当及时上报并转诊至有救治条件的医疗单位。而不是简单的拒绝救治。另外,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如果是在被调遣的前提下,医生没有拒绝的权力,因为根据第三十六条,拒绝的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在没有足够的防护措施或者传染途径完全未知的情况下,从法定传染病的角度来讲,医疗人员依然无权直接拒诊,而首先应当做的报告和在能力范围内的诊疗,而没有能力诊疗的应当转诊至上级医疗单位,这是法定义务。拒绝诊治是不合法的。 2.从伦理学角度来讲,众所周知,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日内瓦宣言“ The health and life of my patient will be my first consideration”(病人的健康应为我的首要的顾念)“ I will maintain the utmost respect for human life, from the time of its conception”(我将要尽可能地维护人的生命,自从受胎时起)。那么,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如果医生在自身生命受到威胁时,是否有权拒绝履行其救死扶伤的天职呢?从医学伦理学角度来说,我认为是没有的, 医生在进入医疗行业之时,他应当知道其所面对的疾病有可能带来的不确定的危险,而依然愿意从事这一行业,表明了他对于其救死扶伤天职的认可,可以认为是一种道德承诺,然而, 需要指出的是,道德是对自己的约束而非对他人的约束,医生即便其以医生的身份,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面对自己生命威胁所做出的选择,他人无权指手画脚,因为,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是平等的。 3.医务工作者在什么情形下(是指排除患者自身故意严重不配合,甚至无理扬言威胁医护人员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有权拒绝救助患者?我觉得,医生至少在不伤害原则下,可以拒绝患者明显对健康或者生命有危害的治疗要求,此时,医生有权行使所谓的“家长权”,当然,现实情况,另论。 4.以非典为例,当时拒绝征召参加救治的医务人员,最终是被取消了执业资格,因此,参照此例,我们可以认为,医生当然可以在此情况下放弃自己的职业,这是他们自己的选择。 最后,祝福在一线奋战的同道们,愿你们能安全平安地归来!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转载请私信授权。 查看知乎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