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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敢打我,我就给你看《反家庭暴力法》,法庭见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5-12-29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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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都在看晚婚假,我在看《反家庭暴力法》

    [​IMG] 倪修智,民商事律师,新垣结衣研究委员会委员

    前两天朋友圈被取消晚婚假的事儿给刷屏了,但我在全国人大的网站上也没看到相应的公告,所以就没评论。今天在法律数据库里看到了一批新法,《计生法》赫然在列,但同时还有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两相一对照,我觉得《反家庭暴力法》才是真正的重头戏,所以专栏的第一篇文章就写这好了。

    家事法,在法律实务界向来不受重视。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关系简单,难度不大,导致收费低廉,大律师不屑为之。即便碍于人情接案,也是交给手下助理操办,权当练手。另一方面,就是家事法牵扯到太多非法律的因素,例如个人情感之类,令律师经常要兼职人生导师、情感专家、鸡汤补品,实在是不胜其烦。

    从立法者的角度而言,对家事向来也是谨慎介入的。一是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文化传统,二是客观上也难以对家人之间的恩恩怨怨逐一判定对错——毕竟很多事情是很难用对或错一言蔽之的。但这也导致了家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极度缺乏操作性,难以落实。为数不多的操作性指引(包括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集中在对财产权的分割上,没有涉及到人身安全权、监护权等权利。这就意味着,法律在家门口停住了脚步,只要不离婚,法律就对房内发生的事情不闻不问——哪怕屋内已经翻了天。

    令人高兴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似乎预示着国家要成为破壁人,将家庭内的战争交由法院来进行裁断。我之前在知乎上也看过不少知友陈述过原生家庭的种种问题,令人同情。如果《反家庭暴力法》能够得到良好的执行,或许以后同样的悲剧就不会再发生了。

    一、家庭不是家长施暴的挡箭牌

    《反家庭暴力法》贯穿全文的一条主线,就是削弱“家长”的权威。虽然全文从头到尾都没有提到“家长”一字,但每个条文都是用来限制家庭内的强势方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体现得尤其明显:

    1. 立法宗旨: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而非家庭成员之间的私事: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第二款: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第三款: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五条第三款: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2. 社会责任:明确社会各界在反家庭暴力中所扮演的角色:

    (1)普通人的权利:发现即制止

    第十三条第三款: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对“单位、个人”施加任何定语,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只要发现家庭暴力,都有权进行劝阻。为什么我要说这一句话很重要?因为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就是“我打我的老婆 / 孩子关你什么事?”之前我看过一个最恶劣的案件,是陕西的一个农民,因为儿子顽劣,就把儿子杀死,埋在自家地里。警察找上门来,他倒是供认不讳,但末了很萌地问警察一句:“我杀我自己的儿子,国家干嘛管我?”

    (2)社会的义务:报案义务 / 救助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3)公安义务:及时出警,救助受害一方

    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五条第二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4)其他社会援助:法律援助 / 司法援助

    第十九条第一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二、家暴?剥夺监护人资格!

    之前只在报纸上看过美国警察来把孩子抱走的新闻,但这一幕以后也可能在天朝上演了!未成年人是民族的下一代、国家的未来,而非父母的私人财产。父母有义务教导子女,但不能将子女视为自己的附属物,更不能随意打骂,否则就有可能被剥夺监护人资格。撤销监护权在之前的法律中不是没有规定(《民法通则》第 18 条,颁布于 1986 年),但因缺乏操作性,沦为了一个“睡眠条款”,《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规定为撤销监护权的法定条件,有望激活这一沉睡了三十年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那么,会不会有的监护人故意使用此条规定来实施家庭暴力,令自己被剥夺监护权,从而免除自己的监护义务,造成“好心办坏事”?不会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三、诉讼尚未终结,是否会被报复?人身安全保护令!

    虽然我不是专门做离婚案件的律师,但在涉及到家庭暴力的几起离婚案件中,几乎受害方都不敢起诉,原因就在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她们(有一个案子的受害人是男方,但此类案件的受害人应该绝大多数是女性)害怕起诉会导致对方更为疯狂的暴力报复,所以即便遭受暴力,也不敢诉诸法律。

    对此,《反家庭暴力法》设计了一整套制度,用以保护受害人,即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问题所占篇幅足足有整整一章,共十条,可见立法者的重视程度。我以问答的形式总结如下:

    Q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A: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Q2:什么叫做“具体的请求”?

    A: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请求的事项有三个:(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除此之外,其他的请求也可以提,但需要与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直接相关才可以。

    Q3:应该向哪个机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A: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区县一级)人民法院。

    Q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A:六个月,在到期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Q5:《人身安全保护令》要多长时间才能批下来?

    A:七十二小时内,情况紧急的,二十四小时以内。

    Q6: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法院给予训诫,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7:谁来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A:法院负责执行,公安、居委会、村委会负责配合。

    四、未婚同居怎么办?同样适用!

    未婚同居的,双方并没有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是否意味着不适用《反家庭暴力法》?NO,同样适用!

    第三十八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说了这么多,一想到这部法律马上就要生效了(2016 年 3 月 1 日),还有点小激动呢。但回过头来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当年商鞅也是徙木方能立信,新法颁布恐怕也要拿两个典型案例来祭旗才有震慑力。

    最后,我突然想起了什么,仔细又看了一遍这部法律,发现通篇没有提到性别问题,同在一个屋檐下,但不一定是男女……全国人大的人们也挺开放的嘛。

    [​IMG]


    发自知乎专栏「倪律师的大火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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