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猫咪,talk is cheap,show me the money 就好像犯罪嫌疑人不能称为犯人一样,失联和失踪在法律意义上也是不一样的。 答案中已经有人 po 出宣告失踪的定义了 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 2 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 2 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 同样的还有:宣告死亡 关于失联飞机可以宣告死亡的法条在这里: 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为两年,此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算起。此外,《民事诉讼法》第 184 条的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 2 年时限的限制。 我们再回到失踪,如果没有满两年,并且家属没有申请,称为失联是恰当的表述。 之前李天一案传的风风雨雨的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表述,其实也是很专业的法律用语。因为刑法里没有“轮奸罪”,只有强奸罪,而轮流发生性关系是加重项的标准句型。 你要问,失联和失踪为什么要这么分,有什么意义? 《民法通则》第 21 条规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可见,宣告失踪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失踪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更,而失联并没有。这是他们的区别。 那么,如果失踪的人突然归来呢?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可见,宣告失踪一是对失踪人权利的保障,二对其亲属和债权债务人权利的保障。而失联只是一种媒体表达罢了。 在网上很多时候社会科学的问题,还是很遗憾地看到很多人从动机和阴谋论入手,这样根本不能普法嘛。委屈脸。 查看知乎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