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份“滑稽”的法院裁决结果显示,苹果不能对其橙色音乐图标注册商标(即 iOS 系统的音乐图标)。原因是法院认为那个图标会和 MySpace 注册过的那个音乐图标混淆。 左为苹果音乐图标,右为 MySpace 注册商标 是的,就是右边的这个商标,似乎给苹果带来了一点点麻烦。 这个商标是这样的:早在2006年作为一个叫做 iLike 的音乐服务出现,在其今年关闭前在2009年被 MySpace 收购。苹果极力表示没有消费者会把这两个图标给搞混(事实上搞混的可能性确实很小),但是商标评审和上诉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并不这么认为: “看起来这两个图标还是相似的,他们的产品和服务也是类似的,面对的用户群也相同,现在要注册商标的这个(苹果的)为应用设计的音符标志,会跟现在已经注册了商标的(MySpace的)以音符标志设计的听 MP3 分享 MP3和播放列表的产品产生混淆。”Source:gizmodo iSkuggy点评:苹果现在也算是知道什么叫无奈了。 苹果相关新闻投递渠道正式推出,QQ群:223932748,新闻栏目,我们共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