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小叔,公众号“金律小叔” 阅读原文 惠州许霆案。 当年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大家应该还有印象,广州青年许霆利用 ATM 机漏洞取款 17.5 万元,被认定为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一审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改判 5 年有期徒刑。许霆案发生的六年后,广东惠州发生了一起跟“许霆案”非常类似的案件: 1. 2013 年 10 月,刚到广东惠州市惠阳区一家建筑工地上干活的于德水遇到了一次“天降横财”的机会。这位只有初中文化的 25 岁湖北小伙,此前在上海打工挣钱,其父母先后病忘给他留下两个弟弟,全靠他来供养。 2013 年 10 月 30 日晚上 8 点半左右,于德水用邮储银行卡到惠阳区新圩镇某邮储银行 ATM 存款,他先后几次存入 300 元,均被 ATM 机退回。于德水发现 ATM 机屏幕显示“系统故障”,但是其手机信息却显示每次所存的钱已到账,账户余额也相应增加。于是他尝试从旁边农业银行的 ATM 机支取该邮政储蓄账户的 2000 元和 1000 元,不料获得成功。于德水遂产生了恶意存款以窃取银行资金的念头。于是他连续存款,至晚上 21 时 58 分,于德水共恶意存款 17 次,存入人民币 97700 元,接着于某水到深圳市龙岗区其他网点对该账户内的存款进行支取和转账,至次日 6 时 28 分共窃取银行存款 90000 元。 2. 拿了意外之财之后,于德水一直忐忑不安,不知银行何时会找上门来,他焦虑地等了一个月,银行未有任何动静。临近年关,于德水带着 7 万多现金返回了湖北襄阳老家。然而事实上,邮储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工作人员很快发现了问题,并报了警。2013 年 12 月 12 日,于德水在家被公安机关抓获,12 月 15 日,他与亲戚一起凑了 92800 元还给了银行。 12 月 25 日,经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德水被公安机关逮捕。因为于德水的行为与许霆案类似,惠阳区人民法院决定由法院院长万翔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2014 年 4 月,该案第一次移送起诉,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于德水,但惠阳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其退回。2014 年 8 月 22 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于德水,认定其盗窃数额巨大,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依法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考虑到案件与颇具争议的广州许霆案类似,惠阳法院采取了全程网络直播的方式直播庭审。庭审除了于德水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成为争议焦点外,案中故障的 ATM 机也成为关注焦点。故障 ATM 机“是技术故障还是业务故障”、“平时多久进行清算、维护”、“是由银行内部还是由第三方机构维护”,审判长万翔和两名审判员均一一询问,并要求检方补充证据。 2014 年 10 月 17 日,经过多次开庭,惠阳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德水本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但是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量刑畸轻并向惠阳市中院提交了抗诉书。其后,惠州市检察院认为惠阳区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向惠州中院撤回了抗诉。 2015 年 5 月 11 日,该案主审法官向于德水宣读了判决书,于德水盗窃案最终以缓刑告终。 4.这份长达 12256 字的判决书由审判长万翔闭关三天写就,有理有据,论证严密,同时又不乏人性的关怀,是一份有“温度”的判决书,在解释于德水应当被科以轻刑时,他写到: 第一,从主观来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较轻的,在知道 ATM 机发生故障之前,被告人就是去存钱,是一个合法行为,没有任何犯罪意图。他是在取钱过程中,发现 ATM 机故障并且这一故障可以给他带来巨大利益的时候,因为贪欲而产生的犯意。也就是说,没有 ATM 机故障作为前提,被告人不会产生盗窃的犯意,因此,其主观恶性有限。同时,银行作为 ATM 机的管理者和拥有者,其对机器故障(错误吐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一过错虽然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但可以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来看,其获取钱财的方式是平和的,他没有通过其他手段如破坏机器、修改电磁信息、蒙骗他人或通过电脑技术侵入故意改变 ATM 指令而窃取钱款,他只是利用了 ATM 机的故障,通过“规范”的方式获取钱款。被告人利用机器故障进行盗窃,与那些典型的盗窃罪案中,受害人因财物损失产生的痛苦和报复欲望,以及毫无民事救济的可能性,必须依赖刑法保护的情形截然不同,这在量刑上必须予以考虑。 第三,从被告人的行为后果来看,因为银行 ATM 机总体事故发生率很低,利用 ATM 机的故障进行盗窃,其发生概率更低;既然银行资金受损与其 ATM 机故障有直接关联,此后,银行必会在机器的运行精度以及失窃保险上完善制度,那么,将来这类案件发生率应该更低。另外,据银行方面称,当晚机器故障涉及存款错误的有二十多人,仅有被告一人利用机器故障进行盗窃。可以说,这一盗窃案是否发生,几乎产生于公民贪欲是否膨胀的一念之间。面对这种罪案,普通公民关注的应该是自己面对这种情况会怎么选择,而不会因这一特殊形式的盗窃对自己的财物产生失窃的恐惧感。所以,这一犯罪对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感并不会产生恶劣影响,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比常态化的盗窃犯罪要小得多。 第四,对被告人个人生活状况等其它方面的考虑。被告人于某水的父母早已病亡,其与几个姊妹相依为命,生活困苦,不然,他也不会早早辍学外出打工谋生,以他的初小学历和人生经历,可以肯定,他对法律及其行为后果不会有高度清楚的认识,更不可能对这一法律界都存在争议的案件会自认为是盗窃犯罪。既然他不可能明确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我们也可以想象,对于一个穷孩子来说,几乎是从天而降的钱财对他意味着什么?!我们不能苛求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同等的道德水平和觉悟。同时,被告人取了钱带回老家,除了给弟弟一些钱,剩下的也一直不敢乱花,这说明他对社会管理秩序还是心存畏惧,被抓获之后,被告人随即全部退清所有款项,我们觉得,这孩子仍心存良知。 在判决书的最后,法官还写了一段最后的说明,对于法律、社会、正义关系的评断尤为精彩和深刻: 在作出本案判决之前,我们对与本案类似的著名许霆案作了详细的研究和对比,许霆案犯罪金额是十几万元,终审判决确定的刑期是五年。我们知道,法学理论界对许霆案的判决分歧非常大,国内多位顶尖刑法学教授也各自发表了论证严密但结论完全不同的法律意见。这既说明本案作为一个新类型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另外也说明正义本身具有多面性,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和认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众多争论也说明,对复杂的新类型案件作出正确的司法判断是件非常困难的事,对法官的各项能力甚至抗压能力要求都非常高,因为法律毕竟是一门应对社会的科学,司法判断面临的是纷繁复杂、日新月异的世界,面临的是利益交织、千差万别的社会矛盾和价值取向,面临的是当事人、公众、媒体、专业人士等的挑剔眼光和评价。因而法律专家也好,法官、检察官也好,即使法律观念一致,但也存在不同的伦理观、道德观、世界观,存在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路径,因此,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司法官对案件的判断经常是不一致的但同时也是正常的。检察和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不同层级的审判机关之间对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答案是正常的,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尊重。 5. 在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惠阳法院院长万翔向记者说了下面这番话: 记者:对此案的判决你当时是怎么考虑的? 万翔:在罪与非罪上我的态度犹豫过,但最终我的态度是坚定的:于德水在明知柜员机故障的情况下,多次作案,其非法占有的意识非常明显。很多人说,机器问题是导致他犯罪的主因,我认为不是,这里面没有因果关系。只能说,银行柜员机出错是量刑时考虑从轻的一个因素,绝对不是说,机器坏了,你就可以乱来。这样一来,要我判于德水无罪,我心里过不去,因为案件事实让我无法作出无罪判决。但是,如果在于德水认罪、又主动退还赃款的情况下,要判于德水坐牢,我同样良心上过不去。 记者:一审判决当事人服判,但检察院提起了抗诉,你当时有没有觉得尴尬? 万翔:一审宣判后,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真没有觉得尴尬,因为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这刚好证明了我的观点:司法正义不具有唯一性。司法正义作为一个矫正正义,是一个从主观到客观、客观到主观反复转化的过程,法官心中形成的内心正义,是法官对证据的一个重构。现在很多人闹访,就是因为不明白司法正义不是理想正义,法官给的是司法正义,而当事人要的是理想正义。所以说,法官与检察官对同一个事实的认定不一样是很正常的。但我们有共同的正义坚守,理应互相尊重彼此的判断,因为我们是一个法律共同体。 记者:于德水案的万字判决书,有网友说是最伟大的裁判文书。当时为什么会写那么长? 万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觉得这句话说得特别好。首先是“努力”,这说明我们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完全做到公正;另一方面是“感受”,逻辑推理的结果不一定是公正的,简单地依法处理、公事公办很难让群众感受公平正义。所以我们要讲法讲理讲情,真正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判决文书是法院公正最重要的、全景式的展示平台。因此怎么重视判决书都不过分。且可让群众理解司法正义与理想正义的区别,利于他们认识司法活动,从而理解和支持司法裁判工作。实事求是地说,“最后的说明”这一部分,也是我最喜欢的地方,连续三个晚上,在写到满意之处,我会不由自主地拍自己的大腿。事实证明,这也是大家最喜欢的一部分。 6.我们看到,在重罪变为轻罪的背后是多股力量的交锋和碰撞,是无数人的努力和付出,有当事人的挣扎和悔过,法官的勇气和担当,检察官的责任和态度。有人说判于德水缓刑是法官的仁慈,万翔法官却说:“仁慈是正义的源泉,做法官时间越长越需要仁慈,而不能越来越麻木。当然,是在法律规则范围内的仁慈,这对实现真正的正义非常重要。”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