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评论 匿名人士 | 2014-04-30 08:37:19 请个假会死啊,干吗翘班呢,又不是翘课出去玩,你当老板养你闲人啊,又不是公务员,so b-i-t-c-h~ 支持:1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4-30 08:30:08 10年才不会因为你翘个班就把你辞掉,,,肯定犯事太多积累到了~~~ 支持:0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4-30 08:28:53 唉,悲哀,享受生活本没有错,错就错在既然你在景德镇,旷工旅游还不低调点。现在的公司一个比一个严苛,我tm按时下班走都要低调,怕领导看到说没加班 支持:0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4-30 08:28:48 No zuo no die , why do you try ?! 支持:0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4-30 08:39:21 这纯属自找吧 支持:0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4-30 08:38:43 你连个班都不加看来你的工作量少嘛, 我们这里不养闲人。这个月奖金暂扣。 支持:0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4-30 08:37:41 一年一个多月不工作,换哪个公司也受不了啊。 支持:0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4-30 08:36:46 公私一定要分明,QQ、电邮这些,最好连手机也分开。 支持:0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4-30 08:45:23 扌喿,这种事在私企算什么?来国企看看。各种大文明用语,各种缺勤,还不能开。 支持:0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4-30 08:45:14 no zuo no die 还是自己作的 支持:0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4-30 08:50:31 没请假就没请假,非要说微博和博客不是她本人所写的,并对年休假记录表的证明力提出质疑,可见人也一般 支持:0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4-30 08:50:00 说到点上了,旅游上瘾,有人看不惯了 支持:0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4-30 09:01:59 不知道说照片时间不准吗?相机的日期可以随时调整的吗? 支持:0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4-30 09:01:58 前面楼的都是公司老板吗? 我作为一个打工的,我就觉得现在企业都太黑暗 支持:0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4-30 09:01:15 no zuo no die why you try 支持:0 | 反对:0 不经意在微博上晒旅游照片,竟被单位认定为旷工依据,一份已做了十年之久的工作就此丢了。女白领陈小姐不服气,诉至法院索赔16万余元的赔偿金。昨天,黄浦区法院与区人社局联合发布2013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审判白皮书,数据显示,陈小姐的遭遇并不是个案。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应用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了微博、微信等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往往成为劳动者与单位争议的焦点以及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 晒“翘班”出游照被开除 白领陈小姐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在微博上随手发布的旅游照片和博客上写的游记,竟被单位一一截图公证,并作为证明陈小姐旷工的重要证据提交法庭。而正是因为“翘班”出游,让陈小姐丢掉了这份已经做了10年之久的工作。 2012年6月,陈小姐收到公司的解除聘用关系通知,称其从1月份开始累计旷工天数超过8天,按照公司规定决定即刻解除聘用关系。陈小姐颇为不满,她认为自己每次请假均有申请,并没有旷工,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约,应当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于是,她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的赔偿金。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陈小姐到底有没有旷工。公司为证明陈小姐旷工的事实,一连出示了包括电子邮件、电话记录、微博、博客、电脑文档公证书和护照等证据。公司指出,在近1年中,陈小姐未经申请擅自外出旅游旷工达27.5天,从陈小姐微博上的照片,可以看出其旅游的日期和地点,并且出游期间公司的电脑和电话上均无任何记录。公司还出示了陈小姐的年休假记录表,印证其缺勤天数。而陈小姐对公司拿出的这些证据并不认同,坚称微博和博客不是她本人所写的,并对年休假记录表的证明力提出质疑。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陈小姐多次利用工作时间国内游、出境游,有意隐瞒实际休假天数,半年中累计12天缺勤,未经申请和登记,公司解聘行为合法。 微信记录成关键证据 在陈小姐与公司的纠纷中,微博上的照片让她丢了工作。而在李小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一组微信上的聊天记录,则被她用来证明她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李小姐是一名设计师,从2012年年底开始,她为一家设计公司在深圳等地的项目开展工作,而让李小姐感到困惑的是,自己虽然为公司工作,但公司却迟迟不愿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她缴纳社会保险。 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李小姐提出辞职,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此,公司认为李小姐并不是公司员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李小姐是在为案外人工作。 庭审中,为证明自己的确属于这家设计公司的员工,李小姐一连提交了20余组证据,包括公司的通行证、银行转账明细等。而为了证明自己日常是接受公司实际管理人马某的管理,她还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费用报销事项等内容。虽然李小姐为微信记录进行了公证,并证实该微信号就是马某,但公司仍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质疑微信的来源和真实性。 最终,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李小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她日常进出设计公司的工作场所,为公司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对她进行管理等事实,因此确认李小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当前电子证据的种类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到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形式。”黄浦区法院副院长金民珍介绍说,在该院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已出现了多起涉及新类型电子证据的案件,其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结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辞职原因等方方面面。